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現將總局《關于桂林興達藥業有限公司等企業違法生產銷售銀杏葉藥品的通告》(2015年第15號)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落實,并就開展銀杏葉藥品專項治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凡是通告中要求召回的產品,各省(區、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必須采取有效措施,全部停止使用,切實召回到位。廣西、湖南兩省區要迅速查明桂林興達藥業有限公司和萬邦德(湖南)天然藥物有限公司兩家企業產品銷售流向,并通報給有關省(區、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抄報總局(藥化監管司、稽查局)。
二、對通告所列的從桂林興達藥業有限公司購進銀杏葉提取物的24家藥品生產企業,相關省(區、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逐一核實。凡使用鹽酸工藝銀杏葉提取物生產銀杏葉制劑的,必須按通告要求立即采取停售、召回等措施,并向有關省(區、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通報產品銷售流向,抄報總局。
三、各地立即組織本行政區域內所有銀杏葉提取物和銀杏葉制劑生產企業進行全面檢查,重點檢查擅自改變提取工藝、非法添加相關物質、從不具備資質企業購進銀杏葉提取物等違法行為。凡存在上述違法行為的,均應及時采取停產、封存、召回等措施。對每一個企業的檢查結果,均須由檢查人員簽字背書。發現的問題及采取的措施向總局及時報告,一事一報,不得拖延,不得瞞報。行政區域內所有企業的檢查結果于2015年5月30日前上報總局。
企業按通告第四條要求主動向省(區、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告的,請及時報告總局。
四、總局將組織對市場上的銀杏葉制劑進行全面抽驗,并對部分企業飛行檢查。企業未主動報告,由總局組織飛行檢查和抽檢中發現的違法企業,將從嚴從重處理。
附件:關于桂林興達藥業有限公司等企業違法生產銷售銀杏葉藥品的通告
http://www.cfda.gov.cn/WS01/CL0050/11954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