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藥監局關于罕見病藥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9〕2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
為鼓勵罕見病制藥產業發展,降低患者用藥成本,現將罕見病藥品增值稅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3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生產銷售和批發、零售罕見病藥品,可選擇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上述納稅人選擇簡易辦法計算繳納增值稅后,36個月內不得變更。
二、自2019年3月1日起,對進口罕見病藥品,減按3%征收進口環節增值稅。
三、納稅人應單獨核算罕見病藥品的銷售額。未單獨核算的,不得適用本通知第一條規定的簡易征收政策。
四、本通知所稱罕見病藥品,是指經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注冊的罕見病藥品制劑及原料藥。罕見病藥品清單(第一批)見附件。罕見病藥品范圍實行動態調整,由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藥監局根據變化情況適時明確。